一、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及地點:
(一)就本案分配土地事宜,認有違法不當,致損害權
益者,應以書面並附具證明文件向本所聲明異議。
(二)異議聲明期間: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7
月13日止,逾期不再受理異議聲明。
(三)異議聲明者,請逕送本所公文登記桌收文。
二、受理申請分配期間、申請資格及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分配期間,自111年7月14日至111
年8月15日,計30天(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逾期不再受理申請分配。
(二)申請人資格:
1.須具原住民身分。
2.須設籍於本轄區內。
3.如為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申請人應為
原始使用人、其三親等內之親戚或其繼承人。
4.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開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
設施之拋棄除外)。
5.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
6.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
7.其他。
(三)申請注意事項:
1.相關申請書件及申請須知,請至本所土管所領取。
2.請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書件逕送本所公文登記桌
收文辦理,或以郵局掛號寄達,申請日期以本所
登記桌收文之日為憑。
3.如有相關疑義,請逕向本所土管所洽詢,電話:
07-6701001分機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