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名單如下:詳如附件清冊。
二、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及地點:
(一)就本案分配土地事宜,認有違法不當,致損害權
益者,應以書面並附具證明文件向本所聲明異議。
(二)異議聲明期間: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
7月13日止,逾期不再受理異議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