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開辦法)部分條文, 業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4 年1 月13 日以原民土字第1130068715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在案。按原開辦法第20條修正規定,
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計畫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且就第1項第1款申請分配資格增訂但書限制規定。原開辦法修正後尚在進行中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案件,因尚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均須改按修正後之流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