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貳、獎勵對象:
一、終身貢獻獎及個人獎:個人。
二、團體獎:機關(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法立案之法人及團體。
參、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推(自)薦: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
或因其成就帶動原住民族群整體聲望之提升及各界對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之關注。
二、 團體獎及個人獎:
(一) 對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團體。
(二) 從事原住民族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三) 從事原住民族語言復振、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 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原住民族語言著有績效,貢獻卓著。
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30日。
※報名詳情 請參閱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