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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115年度「原住民地區種植長期作物救助紓困計畫」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10-02 14:02

    一、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始得依本計畫申請救助:
    (一)本市原住民族地區具原住民身分,且實際管理長期作物之果農。
    (二)115年度同1筆地號未曾向本府農業局申請農災救助、未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者。
    (三)排富條款:
    1、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或慈善機構之相同補助。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3、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
    4、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九百四十萬元,以九百四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三、受理品項及期間:依旨揭計畫規範,自本府農業局公告農損救助品項起30日內辦理;請貴所自即日起至發文日起30日內協助宣導與受理。
    四、救助額度:
    (一)種植土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救助金額為1萬元。
    (二)種植土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以1萬元為基數,依面積比例發放救助金額。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妥申請表及備齊應備文件後,於期限內至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並由區公所受理初審。
    (二)區公所將初審合格申請書送本會複審,經本會俟審查禁伐及排富條款通過後辦理撥款。
    六、申請救助者,應檢附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三個月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土地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土地使用(租借)同意書。
    (四)查調授權同意書(審查排富所需)。
    (五)有耕作事實及無虛偽申報切結書。
    (六)領款收據。
    (七)金融帳戶影本。
    (八)種植長期作物土地之現況照片2張。
    七、審查及撥款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檢具應檢附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如因故無法自行申請時,可委由第三者代為申請。
    (二)本會於受理申請案後,將視個案情形派員進行會勘訪視確認。
    (三)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本會將依核定救助金額核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八、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救助金,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會亦將追討已受領之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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