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農漁民有受災,請於農業部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案關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具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二、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如有受災,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貸復耕、復建、復養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