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法依據:
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本所「113年度曾文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鄉(鎮、市、區)公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辦理。
參、辦法補助資格:
一、本補助發放基準日及對象如下:
(一)設籍於本區曾文水庫水源保護區內之戶籍人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113年8月31日以前設籍於保護區內並繼續居住未遷出者。
(二)外籍配偶未取得本國國籍者,需於民國113年8月31日以前具有結婚之事實且於本區曾文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繼續居住未遷出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老
人及領有重度或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其健保費已由政府支付者。
(二)具有榮民證及榮民遺眷證者之榮民,健保費自負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三)符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實施要點」補助對象者。
(四)其他健保費自付額部分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
(五)本計畫補助期間內未全額支付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者。
肆、補助項目:
一、健保費自付額補助金額
符合以上補助資格者,每人一年最高補助全民健保費上限新台幣7,000元整,低於補助上限者以實際自付額補助之。
二、補助人數:約70~90人(符合條件之人數)。
伍、核發方式:
一、函知達卡努瓦里辦公處本計畫,透過官方網站公告本案應備資料,由里長及保護區內鄰長協助發放申請書及協助本計畫之宣導,並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協助收集已完成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編製補助名冊及至健保局系統查詢健保費繳費金額資料
凡符合本計畫補助條件者,依曾文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申請人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內(一個月內最新之戶口名簿資料)設籍於本區之自然人,按住所門牌號碼編製名冊,並至中央健保局系統查詢名冊內所列名單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08月31日止期間之健保費自付額資料,以作補助之依據。
三、編製補助清冊並完成匯款作業
由區公所計算每人自付額後,依本計畫補助金額規定編製補助清冊,依本計畫執行補助款匯款作業。
四、申請期間:預計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上開請領期間,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五、發放款項
基於發放作業之安全便利考量,本補助款一律以農會金融機構帳號轉帳為原則,無須負擔轉帳手續費,若以農會金融機構帳號以外轉帳者,需自行負擔轉帳手續費。
六、有下列情形者,應主動向本所辦理變更申請,否則因而受損之權益應自行負責:
(一)受補助對象死亡、遷移或異動者。
(二)指定轉帳金融機構帳戶變動或註銷者。
(三)其他本所認為應由申請人提出佐證之必要者。
七、經查申請人檢附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等情形,應負相關法律責任,除廢止該授益處分外,並以不當得利之規定無條件要求返還該補助款;未依本計畫規定內容或期限提出申請或繳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其損害之權益亦應自行負責。
陸、執行期程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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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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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完
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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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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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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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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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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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應備文件公告在官方網站,方便民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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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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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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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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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區達卡努瓦里青山區受理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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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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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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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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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期限內受理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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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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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名冊並取得健保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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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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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補助對象名冊及審核補助資格並函報健保局取得健保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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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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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補助款匯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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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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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補助對象名冊上補助金額辦理補助款匯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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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間:113年11月6-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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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概算: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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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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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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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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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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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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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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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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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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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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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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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曾文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居民(達卡努瓦里青山巷)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部分(須符合受補助條件)
- 每人最高補助7,000元整
- 自付額未達7,000 元以上,以實際自付額為補助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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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整,由本所113年預算項下支付。
玖、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