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資格:
- 須已成年,且設籍在本市。申請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不得申請。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之權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
1.依「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空攤(鋪)位分配計畫」優先抽出全部空(攤)鋪位數6%(身心障礙3%、原住民3%)之各市場空攤(鋪)位種類字號位置一併公告於一覽表內,優先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申請及分配。
2.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分配使用攤(鋪)位,不得變更名義。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同一戶之親屬,自視同放棄使用資格或廢止使用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
1.經本局分配使用市場攤(鋪)位而未依規定辦理簽約手續,或將公有市場攤(鋪)位過戶他人經營,經廢止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者。
2.其他違反「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廢止使用者。
二、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可攜帶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印章,於受理時間至各市
場管理員辦公室辦理登記、或上班時間至本局辦理收件。
1.各市場管理員辦公室,申請登記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2.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收件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洽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辦人:吳知芸
電話:07-3368333#3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