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 目的:為協助原住民族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有效運用社會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族就業。配合本會產業發展政策、就業市場需求及「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結果,辦理原住民個人想要(再)參加政府或民間機構所辦理之職訓項目,俾有效訓後媒合就業機會,提升職業訓練成效。
- 補助對象:
-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 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民間團體:
(1)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
(2)預定僱用原住民之用人單位(含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3)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4)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 計畫類型:
- 訓用合一計畫:依地方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失業者辦理獲得就業機會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之訓練課程,並具輔導就業及推介就業機制之訓練計畫。
- 在職訓練計畫:依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在職者辦理工作技能再精進或培養第二專長之訓練計畫。
- 考照訓練計畫: 評估地方產業需求,辦理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訓練,或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類證照或執照檢定之訓練計畫。
- 其他經本會同意政策性專案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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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7月15日前(郵戳為憑)。
- 申請件數:每個提案單位申請1案為原則,惟政策性專案需求經評估確有需求者不在此限。
- 受理單位:
- 本會: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及其他經本會同意政策性專案需求者,應備申請文件函送本會(送件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社會福利處申請原住民族職業訓練計畫)。
-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民間團體及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申請者(以會址或校址所在地為受理之地方政府),應提經各地方政府初審後核轉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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