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期限
112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前至本所(土地管理所)填具申請書,未申請者,逾時不予受理。
※補助對象
1.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2.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應件附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能以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地籍圖謄本。
●申請人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
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2.權狀-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或其他存摺-印章。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任契約書。 ※注意事項:
1.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者,請辦理委託書
2.所有權共同持分者須備土地分管書及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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