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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公告】「115年優秀學生獎勵金實施計畫」暨「115年教育助學金實施計畫」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9-08 07:37

    一、 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規定辦理。

    二、 申請期限、對象及資格說明如下: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18日止(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逾期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對象:

    1. 凡115年9月1日前設籍本區南沙魯里、瑪雅里及達卡努瓦里青山部落玉打山接拉比領山以東高屏溪保護區範圍內之學生。

    2. 本區內之國中(小)學之學生,須由學校薦送,若設籍於本區而於區外就讀之國中(小)學之學生,得獨立申請本獎勵金。

    (三)申請資格:

    1. 一般資格:須設籍本區,抑或於本區共同學區就讀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並於114年度下學期仍就讀之學生。

    2. 特別資格:

    (1) 國小組:低年級平均成績90分以上、中年級90分以上、高年級85分以上。且各年級操行、體育二科均在乙等以上。

    (2) 國中組:平均成績75分以上。

    (3) 高中職組(含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下):

    甲、 高中平均成績70分以上。

    乙、 高職(含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下)平均成績70分以上。

    (4) 大學院校(含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平均成績75分以上。

    (5) 本(115)年度內考取並就讀於臺灣地區經向政府正式立案核准之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及博士班(不含在職、進修班)之學生。

    (6) 碩士、博士學位者:以本(115)年度為準,並溯及至前三年,惟前述獲得學位,以未曾受本案補助者為受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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