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發放基準日及對象如下:
(一)設籍於本區曾文溪水源保護區內之戶籍人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113年8月31日以前設籍於保護區內並繼續居住未遷出者。
(二)外籍配偶未取得本國國籍者,需於民國113年8月31日以前具有結婚之事實且於本區曾文溪水源保護區內繼續居住未遷出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老人及領有重度或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其健保費已由政府支付者。
(二)具有榮民證及榮民遺眷證者之榮民,健保費自負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三)符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實施要點」補助對象者。
(四)其他健保費自付額部分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
(五)本計畫補助期間內未全額支付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者。
三、申請期間:自113年11月06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止,上開請領期間,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發放款項
基於發放作業之安全便利考量,本補助款一律以農會金融機構帳號轉帳為原則,無須負擔轉帳手續費,若以農會金融機構帳號以外轉帳者,需自行負擔轉帳手續費。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主動向本所辦理變更申請,否則因而受損之權益應自行負責:
(一)受補助對象死亡、遷移或異動者。
(二)指定轉帳金融機構帳戶變動或註銷者。
(三)其他本所認為應由申請人提出佐證之必要者。
六、經查申請人檢附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等情形,應負相關法律責任,除廢止該授益處分外,並以不當得利之規定無條件要求返還該補助款;未依本計畫規定內容或期限提出申請或繳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其損害之權益亦應自行負責。
聯絡窗口
|
那瑪夏區公所社福館-何先生
電話:(07)6701001#123
電子信箱:tv315409@k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