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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轉知農業部為避免因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傷害野生動物情形,請協助落實非屬該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09 16:33
    • 依據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8月1日環境衛生使用除草 劑管理研商會議紀錄(防檢三字第1131876447號函)辦理。
    • 前揭會議環保團體表示近年來因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 用除草劑情形持續發生,並有傷害(野生)動物情事。有鑑 於農藥僅供農用,為落實除草劑之管理,避免違規使用, 請協助宣導轄內使用除草劑者,務必遵守農藥使用及農產 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規定,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 依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 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 (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 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 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 訊服務網(相關連結)」查詢。
    •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孫先生/電話:07-6701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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