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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政院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02 15:24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9月26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89192號函辦理。
    二、為回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依據CEDAW條文列舉相關案例彙整制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1份,以協助民眾引用CEDAW向行政機關主張(行使)權利(含申訴、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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