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期限: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人資格: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申請條件:
(一)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以上,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害,亟待修繕。
(二)修建及設備補助項目,近5年內不曾接收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
份(可至本區戶政申請)。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三)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
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
(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五)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六)申請人或委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七)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館潘惠珍承辦人,電話07-6701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