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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5-17 09:06

    一、受理期限: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人資格: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申請條件:

        (一)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以上,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害,亟待修繕。

        (二)修建及設備補助項目,近5年內不曾接收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

           份(可至本區戶政申請)。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三)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

           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

           (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五)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六)申請人或委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七)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館潘惠珍承辦人,電話07-6701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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