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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公告】原住民族地區種植經濟作物農民救助紓困計畫!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4 21:12

    理期間 ▸ 自即日起至「10月22日」止

    一、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救助

    1.申請人須為設籍於本市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且為實際種植管理經濟作物之農民。

    2.申請人未因同一事由(凱米強烈颱風)及同一種植經濟作物土地,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或慈善機構之救助(含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補償金者)。

    3.申請人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

    4.申請人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於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全家人口每增加1人,前開金額上限增加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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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救助紓困品項

    1.黑葉荔枝、龍眼、李、梅、高接梨穗、西瓜及其他果樹等。

    2.柿(甜柿除外)、橄欖、波羅蜜。

    3.香蕉、鳳梨、芒果(改良種芒果除外)、楊桃、木瓜、紅棗、酪梨、桃、紅龍果、香瓜、洋香瓜、柑橘類(含橙、橘、柚、檸檬、雜柑及其他柑橘屬果樹)。

    4.番石榴、水蜜桃、蘋果、番荔枝、棗。

    5.草莓、蓮霧、葡萄、梨、百香果、改良種芒果、枇杷、甜柿、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以台農1~7號及國內新育成之荔枝品種並取得品種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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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救助額度

    1.種植土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救助金額為1萬元。

    2.種植土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以1萬元為基數,依面積比例發放救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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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理方式

    申請人填妥申請表及備齊應備文件後,至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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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3個月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土地使用(租借)同意書。

    4.調授權同意書(審查排富所需)。

    5.有耕作事實及無虛偽申報切結書。

    6.領款收據。

    7.金融帳戶影本。

    8.種植經濟作物土地之現況照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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