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5月15日農糧企字第1121060870號函辦理。
- 汛期期間,本所將持續輔導農民做好防範農業天然災害必要措施,以減少農業災害損失,區內倘有災情顯現,除宣導受災農民主動通報外,並依旨揭規定查報及通報災情。又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但農業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轄內倘有遲發性災情發生,仍應依旨揭規定查報及通報災情,俾利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該局)掌握農產業災情,維護農民權益。
- 有關農業災情通報規定摘要如下:
(一)各農產物、養蜂、農田及農業設施等災情應於災害發生後每日上午9時30分及下午3時30分前通報該局,俾利該局將各報災情資料統計彙整後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二)災害發生後,若逢星期例假日,災害查報人員應繼續辦理查報工作,以確切掌握農業災情。
- 另查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略以:「……2.基層公所應動員人力辦理農產業災情實地勘查認定,並對已屆採收期作物及需即時復耕作物等優先實施勘查,並就上開田區之災損情形,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影像存證,其於農委會公告現金救助前,得比照辦理影像存證。……4.基層公所不得以農民自行拍照、切結或由他人代為切結方式取代實地勘查。但農民自行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包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且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送基層公所備查者,得作為參考佐證資料。」。相關執行方式可加以善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拍照APP」結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查詢,本所宣導農民復耕前宜主動通報公所,公所可利用前開APP現地拍照,或請農民可運用前開拍照APP自行拍照存證上傳,公所即可於前開救助系統以農民手機門號查詢所拍之具土地地段號資訊之照片,以保障農民權益。
- 隨函檢附「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查詢「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拍照APP」上傳災損照片操作流程說明及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拍照APP宣傳EDM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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