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速國內有機農業發展,輔導改善生產及加工設備、溫(網)室及堆肥設施等,並推廣施用有機農業適用肥料,以提升生產效能,穩定有機農產品供應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補助對象:應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 ,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農民。
(二)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場)、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
(三)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詳補助原則)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二)溫(網)室設施(備)
(三)堆肥設施(備)
(四)生產及加工設備
四、補助作業程序:詳補助原則。
五、驗收作業程序(不含有機農業適用肥料):受補助者於購置設備後1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應向輔導單位申請驗收。輔導單位之驗收人員應於1星期內辦理完成並作成紀錄(如補助原則附件5、6)。
六、其他:詳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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