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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領牌政策推廣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04 14:53
    1. 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自111年11月30日起受理微電車申請領牌作業,未於2年期限內領用牌照者將依規定取締舉發處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 考量微電車屬短程代步工具行駛距離有限,蓄電力無法行駛至公路監理機關,為如期如質推動領牌作業,已規劃便民到點(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服務完成領牌作業。
    3.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車種類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4. 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5. 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保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但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因此,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且未領牌,或已投保未領牌,將不受強保法保障,故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無法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

       全文可參閱:相關連結(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業務聯絡窗口

    民政課 伍小姐:(07)6701001轉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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