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槍已納入模擬槍管制,團體或民眾須於6個月內報備持有始免予處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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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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