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及地點
時間:自109年7月14日至109年8月14日止。
地點:
1. 候選人得於競選辦事處及政黨辦公處為中心左右各30公尺以內設置競選廣告物。但上開範圍之
道路、橋梁、公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不得設置競選廣告物。
2. 私人處所。
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應遵守事項
- 競選廣告物之設置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情事。
- 競選廣告物不含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遊動廣告,如涉及前述廣告物,請各候選人依相關規定向各權管機關申請。
- 布條廣告物之設置以緊貼圍牆(籬)為原則,不得橫跨於道路及巷(弄)。
拆除時間
- 造勢活動活動前6小時始得設置競選廣告物,並應於活動結束後2小時內自行拆除。
- 投開票日當日(109年8月15日)晚上24時前移(拆)除競選廣告物。

